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378號聲 請 人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澤鴻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 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書 記 官 曾美雲 ┌──────────────────────────────────────────────────┐ │附表:股票 100年度司催字第378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1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0 │ │1 │931 │ │ ├──┼──────────────┼──────────────┼────┼───┼────┼───┤ │002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0 │ │1 │1000 │ │ ├──┼──────────────┼──────────────┼────┼───┼────┼───┤ │003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0 │ │1 │1000 │ │ ├──┼──────────────┼──────────────┼────┼───┼────┼───┤ │004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0 │ │1 │287 │ │ ├──┼──────────────┼──────────────┼────┼───┼────┼───┤ │005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0 │ │1 │1000 │ │ ├──┼──────────────┼──────────────┼────┼───┼────┼───┤ │006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0 │ │1 │1000 │ │ ├──┼──────────────┼──────────────┼────┼───┼────┼───┤ │007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0 │ │1 │1000 │ │ ├──┼──────────────┼──────────────┼────┼───┼────┼───┤ │008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0 │ │1 │1000 │ │ ├──┼──────────────┼──────────────┼────┼───┼────┼───┤ │009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0 │ │1 │1000 │ │ ├──┼──────────────┼──────────────┼────┼───┼────┼───┤ │010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0 │ │1 │1000 │ │ ├──┼──────────────┼──────────────┼────┼───┼────┼───┤ │011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0 │ │1 │1000 │ │ ├──┼──────────────┼──────────────┼────┼───┼────┼───┤ │012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0 │ │1 │791 │ │ ├──┼──────────────┼──────────────┼────┼───┼────┼───┤ │013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0 │ │1 │1000 │ │ ├──┼──────────────┼──────────────┼────┼───┼────┼───┤ │014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0 │ │1 │1000 │ │ ├──┼──────────────┼──────────────┼────┼───┼────┼───┤ │015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0 │ │1 │1000 │ │ ├──┼──────────────┼──────────────┼────┼───┼────┼───┤ │016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0 │ │1 │1000 │ │ ├──┼──────────────┼──────────────┼────┼───┼────┼───┤ │017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0 │ │1 │1000 │ │ ├──┼──────────────┼──────────────┼────┼───┼────┼───┤ │018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0 │ │1 │1000 │ │ ├──┼──────────────┼──────────────┼────┼───┼────┼───┤ │019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0 │ │1 │1000 │ │ ├──┼──────────────┼──────────────┼────┼───┼────┼───┤ │020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0 │ │1 │1000 │ │ ├──┼──────────────┼──────────────┼────┼───┼────┼───┤ │021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0 │ │1 │629 │ │ ├──┼──────────────┼──────────────┼────┼───┼────┼───┤ │022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0 │ │1 │1000 │ │ ├──┼──────────────┼──────────────┼────┼───┼────┼───┤ │023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0 │ │1 │1000 │ │ ├──┼──────────────┼──────────────┼────┼───┼────┼───┤ │024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0 │ │1 │1000 │ │ ├──┼──────────────┼──────────────┼────┼───┼────┼───┤ │025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0 │ │1 │1000 │ │ ├──┼──────────────┼──────────────┼────┼───┼────┼───┤ │026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0 │ │1 │1000 │ │ ├──┼──────────────┼──────────────┼────┼───┼────┼───┤ │027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0 │ │1 │1000 │ │ ├──┼──────────────┼──────────────┼────┼───┼────┼───┤ │028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0 │ │1 │1000 │ │ ├──┼──────────────┼──────────────┼────┼───┼────┼───┤ │029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0 │ │1 │1000 │ │ ├──┼──────────────┼──────────────┼────┼───┼────┼───┤ │030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0 │ │1 │1000 │ │ ├──┼──────────────┼──────────────┼────┼───┼────┼───┤ │031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0 │ │1 │709 │ │ └──┴──────────────┴──────────────┴────┴───┴────┴───┘ 附記:(本附記僅供參考毋庸登載報紙) 一、債權人收到裁定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校對登報內容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請依照本院裁定全文登載,切勿自行增刪。 五、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