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37號聲 請 人 裕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詹蓮春、陳三球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壹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