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5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541號聲 請 人 中美嘉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 代 理 人 洪正泰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建信飼料行、尤佩君、黃信一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壹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