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542號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張漢明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依債權人之計算式利息應為1.049%,惟卻請 求1.0493%?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