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勞簡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勞簡字第2號原 告 吳健昆 室 上列原告與被告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2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駁回訴訟救助裁定確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