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簡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簡救字第2號聲 請 人 吳健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就本院100 年度竹勞簡字第2 號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 條第2 項、第284 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即應將其聲請駁回,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161 號裁判意旨參照)。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聲請訴訟救助者,其於聲請訴訟救助時,即應積極釋明如何缺乏經濟信用而無法支出訴訟費用,或此項支出將導致該聲請人或家屬生活發生困難(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業據聲請人提起訴訟在案(本院100 年度竹勞簡字第2 號),惟聲請人並無資產,因車禍無法工作,生活困難,實無資力繳納本件訴訟之裁判費,且聲請人所提前開給付薪資等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雖提出上林村村長黃金章出具之清寒證明書一件為證,惟上開證明書僅用以證明聲請人生活清苦、家境清寒之狀況,並未能證明其確因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而無法支付訴訟費用,且經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調閱其財產資料後,發現聲請人於民國98年度之所得總額為新台幣(下同)82,854元,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足稽,而聲請人自99年3 月9 月起至99年7 月8 月止,在相對人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職,任職期間共領得薪資165,938 元,另領取勞保薪資補償及團保理賠給付共148,043 元,此亦有相對人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聲請人任職期間各項費用領取說明表附於本院100 年度竹勞簡字第2 號卷足稽,據此即難認聲請人已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而陷於無資力,是聲請人執此謂其係無資力者,尚難採信。再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027 元,裁判判費亦僅區區1,000 元,聲請人之資力實難認有何無法繳交之理。是綜合上開各情,足徵聲請人並非毫無恆產而缺乏經濟信用,非不得以其既有財產及自身之經濟上信用籌措裁判費,聲請人既非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人,則其聲請訴訟救助,即非有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