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94號原 告 榮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捌萬柒仟捌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