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76號原 告 楊旭斌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楊國暉 黃雅芳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聯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林德華、張世用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捌萬叁仟伍佰零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壹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陸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