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4號上 訴 人 新竹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仁宗等3人因100年訴字第104號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7,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