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60號原 告 蔡易男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律師 陳美螢律師 被 告 謝清昕律師即羅添枝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莊國金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複代理人 陳夏毅律師 被 告 全旺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宗德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三十三頁第二十行關於(分別為98年7 月7 日、98年6 月27日、101 年11月2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分別為98年6 月25日、98年7 月7 日、101 年11月23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