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69號聲 請 人 蔡秉岡 訴訟代理人 井鄭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必翔電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必翔電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0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03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 │附表:股票 100年度除字第169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必翔電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0 │ │1 │1000 │ │ ├──┼──────────────┼──────────────┼────┼───┼────┼───┤ │002 │必翔電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0 │ │1 │1000 │ │ ├──┼──────────────┼──────────────┼────┼───┼────┼───┤ │003 │必翔電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0 │ │1 │1000 │ │ ├──┼──────────────┼──────────────┼────┼───┼────┼───┤ │004 │必翔電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0 │ │1 │1000 │ │ ├──┼──────────────┼──────────────┼────┼───┼────┼───┤ │005 │必翔電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0 │ │1 │1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