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26號聲 請 人 陳建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光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1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馮玉玲 ┌──────────────────────────────────┐ │附表:股票 100年度除字第226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備考│ ├──┼──────────┼────────┼──┼──┼──┼──┤ │001 │光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 │ │1 │1000│ │ ├──┼──────────┼────────┼──┼──┼──┼──┤ │002 │光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 │ │1 │1000│ │ ├──┼──────────┼────────┼──┼──┼──┼──┤ │003 │光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 │ │1 │1000│ │ ├──┼──────────┼────────┼──┼──┼──┼──┤ │004 │光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 │ │1 │1000│ │ ├──┼──────────┼────────┼──┼──┼──┼──┤ │005 │光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 │ │1 │1000│ │ ├──┼──────────┼────────┼──┼──┼──┼──┤ │006 │光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 │ │1 │8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