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除字第47號聲 請 人 劉碧珠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1 至10股票發行公司「新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新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宣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世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