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72號聲 請 人 郭巧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新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2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420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馮玉玲 ┌─────────────────────────────────┐ │附表:股票 100年度除字第72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 ├──┼──────────┼───────┼──┼──┼──┼──┤ │001 │新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32616-9 │ │1 │1000│ │ ├──┼──────────┼───────┼──┼──┼──┼──┤ │002 │新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32617-0 │ │1 │1000│ │ ├──┼──────────┼───────┼──┼──┼──┼──┤ │003 │新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32618-2 │ │1 │1000│ │ ├──┼──────────┼───────┼──┼──┼──┼──┤ │004 │新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32619-4 │ │1 │1000│ │ ├──┼──────────┼───────┼──┼──┼──┼──┤ │005 │新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32620-0 │ │1 │1000│ │ ├──┼──────────┼───────┼──┼──┼──┼──┤ │006 │新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32621-2 │ │1 │1000│ │ ├──┼──────────┼───────┼──┼──┼──┼──┤ │007 │新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32622-4 │ │1 │1000│ │ ├──┼──────────┼───────┼──┼──┼──┼──┤ │008 │新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32623-6 │ │1 │1000│ │ ├──┼──────────┼───────┼──┼──┼──┼──┤ │009 │新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32624-8 │ │1 │1000│ │ ├──┼──────────┼───────┼──┼──┼──┼──┤ │010 │新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32625-0 │ │1 │1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