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91號原 告 遠雄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嬿樺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 複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曾鈞玫律師 被 告 洪建凱(原名洪健㨗) 林聿甄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國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