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沈明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沈明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其雄即百盈商行因101 年度勞訴字第1 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7,9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