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28號聲 請 人 胡漢威 相 對 人 啟德機械起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漢龑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王文聰會計師為啟德機械起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啟德機械起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股東,持有股份1,219,303 股,占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10.85%(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為11,238,606股),自民國70年間即持有相對人公司股份至今,此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相對人公司經濟部網站資料可證。茲因聲請人未接獲相對人公司召集股東常會並提出財務報表,同時針對財務資料幾經聲請人催告相對人公司提供查核,相對人公司或相應不理、或不予配合,導致目前就相對人公司之財務狀況,一無所知,為此聲請指派專業之會計師就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簿及財產情形之檢查。 二、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為防止少數股東濫用此一權利,公司法已嚴格規定其行使要件,即股東須繼續一年以上,持股達已發行總股份數量百分之三以上,且必須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內容並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為限,可見在立法上,已就行使檢查權對公司經營所造成之影響,與少數股東權益之保障間,加以斟酌、衡量。準此,依前開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除具備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計為11,238,606股,聲請人持股共計1,219,303 股,即持有相對人公司股份約10.85 %(小數點二位以下四捨五入),並已持續一年以上,此有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公司設立及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聲請人既為相對人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有瞭解公司財務及財產狀況而施予檢查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要無不合。就此,本院依職權函請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適當之會計師供本院遴選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由該會推薦王文聰會計師擔任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秉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事務所設新竹市○道○路○段363 號),有該公會101 年6 月27日會總字第1010282 號函,附卷可參,本院考量王文聰會計師為逢甲大學會計系學士,曾任職安侯協和會計師事務所,現為秉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學經歷俱佳,對於公司查帳、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當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故認洵屬適當,爰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規定,選派王文聰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之公司業務之帳目及財產情形。至於檢查人之報酬,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74 條前段規定,應由相對人負擔,附此敘明。 四、相對人應依檢查人之要求提出相關帳簿、表冊供檢查。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誂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