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8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王可富、胡其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0883號債 權 人 王可富 代 理 人 胡其仁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啟德機械起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