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27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2773號債 權 人 盧雅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賴秀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本件債務人究為「利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或「賴秀珍」?(依補正狀所載與原聲請狀不一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