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3309號債 權 人 沛鑫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黃福全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有豐行、吳上有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沛鑫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釋明債權人究為沛鑫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福全等二人或沛鑫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債務人究為有豐行、吳上有等二人或吳上有即有豐行一人? ②有豐行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