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7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吳萬順、林若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631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代 理 人 林若昕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彥宇、傅青輝、葉高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