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5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吳萬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576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彥宇、葉高偉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