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唐松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315號債 權 人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松章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建元福樂食品蛋糕坊、林姵蓁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建元福樂食品蛋糕坊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蕭凱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