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6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新得里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604號債 權 人 新得里有限公司 高文弘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鍾惠雯即鼎宴食品行、楊彥儒、楊永信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新得里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釋明債權人究為新得里有限公司一人或新得里有限公司、高文弘等二人。 ②對債務人楊彥儒、楊永信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③支票背面影本壹紙。 ④玫瑰海鐵板燒、頂極鐵板燒、鼎極鐵板燒、鼎宴食品行、海王子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⑤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倘是,則利率為何? ⑥本件對債務人請求之金額各為何?(請求原因所載與所附資料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