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號聲 請 人 高敏文 債 權 人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代 理 人 鄭明輝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且「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7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而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2年3月26日所提之更生方案,經通知債權人以書面表示意見,其中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位債權人表示同意;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位債權人未表示意見;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則表示不同意,其所表達之意見略為:(一)債務人之薪資收入未納入三節獎金、生日禮金、加班費及績效獎金。(二)債務人有無申請低收入戶補助?( 三) 債務人須繳納牌照稅、燃料稅及醫療保險之保險費,可見債務人名下有汽車及一般商業保險,應變賣該汽車並將保險解約以提高償還金額。(四)還款成數過低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任職於網路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竹北分公司,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有服務證明書、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01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在卷足憑: (一)債務人之薪資係以鐘點費計算,並無加班費、績效獎金及三節獎金,依其所任職公司之終點費彙總表所示,自 101年3月份起至102年2月份止,薪資收入為新台幣(下同)283,110元,最近一年平均每月薪資為23,592元(283,110元÷12個月=23,592元 )。此外,依債務人陳報,並無申請 低收入戶補助金,其所投保之國泰人壽醫療保險純屬健康保險性質,無壽險儲蓄性質,並無解約金可言。又債務人之所以繳納牌照稅、燃料稅係因使用弟弟之汽車,故由債務人繳納上開稅金,債務人名下並無汽車乙節,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足稽。 (二)依債務人陳報,其更生履行期間每月支出為9,006 元,已低於內政部公告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費用10,244元,難謂債務人有不當之浪費支出。債務人將其平均每月所得扣除支出後,餘額14,586元(23,592元-9,006元=14,586元)均用於清償債務,足認其已盡力清償。 四、綜上所述,依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清償金額高於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且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本院認為債務人之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