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0 日
- 當事人徐勝志即亮達企業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17號聲 請 人 徐勝志即亮達企業社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唯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趙常緯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趙常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