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8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9 日
- 當事人徐瑛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820號聲 請 人 徐瑛駿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南陽食品有限公司、葉雲洪、利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賴秀珍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究為南陽食品有限公司、利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或南陽食品有限公司、葉雲洪、利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賴秀珍等四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