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亮達企業社、徐勝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83號聲 請 人 亮達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徐勝志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唯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趙常緯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亮達企業社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②相對人唯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公司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