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8 日
- 當事人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游國治、曾昱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70號原 告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謝佩檠 被 告 曾昱棋 曾魏有 連曾玉真 簡曾玉女 曾文雄 曾恆承 曾淵明 曾淵培 曾陳肅然 新竹市○○里○○路131號 林榮培 林榮鑑 林榮震 林淑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被繼承人之姓名、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遺產清冊所列為不動產者,併提出不動產之相關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土地如前經鑑價,請提出鑑價證明。二、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