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整字第1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前列二人共 同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王師凱律師 上列聲請人間聲請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重整之裁定期間,應自民國101年8月30日起延長三十日。 理 由 一、按法院依檢查人之報告,並參考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證券管理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之意見後,應於收受重整聲請後120 日內,為准許或駁回重整之裁定,並通知各有關機關;前項120 日之期間,法院得以裁定延長之,每次延長不得超過30日,但以2 次為限,公司法第285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1年4月30日遞狀為本件重整之聲請,本院前已分別函請主管機關經濟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主要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徵詢關於聲請人應否重整之具體意見,並裁定選任檢查人提出重整檢查報告書,而經本院定於101年8月27日開庭詢問關係人即相對人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及股東對於聲請人提起本件重整之意見,及對於重整檢查報告書之意見,尚有部分債權人如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未出庭,及表示具體意見,而因上開120 日之期間即將屆至,本院認本件重整聲請有延長期間審酌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自101年8 月30日起延長30日。 三、依公司法第285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書 記 官 呂苗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