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勞小調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勞小調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張慶堂 相 對 人 安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本件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000元,即其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未逾10萬元,依法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又相對人安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係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二段63號12樓,有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乙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李勻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