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簡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竹簡字第205號原 告 群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恩民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 被 告 詮宏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鴻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6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叁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查原告公司因於民國100 年5 月間委請訴外人詮宏空調系統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裝設冰水主機與購買耗材,而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03,902 元。惟原告公司於同年8 月1 日支付該筆款項時,因作業人員疏失看錯公司名稱,而誤將貨款匯入以前有過交易之另一名稱近似之被告詮宏科技實業有限公司開設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之帳戶中,原告公司發現錯誤後,曾積極連絡被告公司,擬請被告公司返還該筆款項,然被告公司已被廢止登記,其法定代理人羅文鴻亦不知去向,甚至連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亦無法與被告公司取得聯繫,致該筆貨款至今仍無法退還給原告公司。原告公司與被告公司事實上並無任何交易行為,被告公司受領系爭貨款實屬不當得利,為此,爰依民法第179 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叁、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訴外人詮宏空調系統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付款憑證、原告匯款紀錄、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原告公司100年12月14日群豐財字第1000005號函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1 年4 月16日北富銀新竹字第1010000022號函各1 份(以上皆為影本,見本院卷第5 至11頁)為證,足證原告確係向訴外人「詮宏空調系統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買賣交易,誤被告「詮宏科技實業有限公司」為訴外人「詮宏空調系統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而為匯款,是以,被告「詮宏科技實業有限公司」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則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203,902 元,即屬有據;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陳述,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認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