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簡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簡字第38號原 告 智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聰 訴訟代理人 尹強生 訴訟代理人 方仁祥 被 告 黃陳銀(即黃天生之. 被 告 黃翠芳(即黃天生之. 被 告 黃翠燕(即黃天生之. 被 告 黃翠華(即黃天生之. 被 告 黃翠雲(即黃天生之. 兼訴訟代理 黃翠滿(即黃天生之. 人 被 告 黃婉婷(即黃天生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書 記 官 李勻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