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台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莊碩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18號聲 請 人 台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碩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探索21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壹仟玖佰柒拾陸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