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劉盛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22號原 告 劉盛豪 葛志學 共同送達代收人 郭鳳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苗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貳萬壹仟玖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