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昶鋒電機工程有限公司、徐啟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3號原 告 昶鋒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啟鐘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鼎機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捌萬肆仟零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