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日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明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號原 告 日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陸萬伍仟肆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貳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