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煙波行館社區管理委員會、鄭嘉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2號原 告 煙波行館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嘉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修繕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捌拾伍萬貳仟肆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捌仟玖佰壹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