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6 日
- 當事人黃陳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61號原 告 黃陳銀 黃翠芳 黃翠華 黃翠滿 黃婉婷 黃翠燕 前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蔚中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零玖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零壹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