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20 日
- 當事人中美嘉吉股份有限公司、蘇振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2號原 告 中美嘉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振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信一、尤弈云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陸仟伍佰貳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叁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