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4 日
- 當事人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87號聲 請 人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4樓 法定代理人 李福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竹縣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億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