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黃健治、聯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10號再審聲請人 黃健治 再審相對人 聯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 一路13號 法定代理人 陳志逢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聯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對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