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明道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63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陳尾吉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巨擘先進股份有限公司、邱丕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億叁仟零伍萬叁仟陸佰柒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佰捌拾玖萬叁仟肆佰陸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捌拾玖萬貳仟玖佰陸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