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4 日
- 當事人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01號原 告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任冠生 訴訟代理人 林夏滋 上列原告與被告汎商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貳仟壹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