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啟德機械起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胡鵬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99號原 告 啟德機械起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鵬飛 訴訟代理人 黃璧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漢威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貳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