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54號 原 告 智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聰 訴訟代理人 尹強生 方仁祥 林孟芃 被 告 黃翠芳(即黃天生之. 黃翠燕(即黃天生之. 黃翠華(即黃天生之. 黃婉婷(即黃天生之. 黃陳銀即黃天生之. 黃翠雲(即黃天生之.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翠滿(即黃天生之. 黃莉婷(即黃天生之. 黃柏盛(即黃天生之.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莉婷、黃柏盛為被告黃天生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8 條亦有規定。二、查,本件於原告起訴時,其所列之被告黃天生業於起訴後之100年9月8日去世,黃陳銀、黃翠芳、黃翠燕、黃翠華、黃 婉婷、黃翠雲、黃翠滿、黃莉婷、黃柏盛,為被告黃天生之繼承人等情,有被告黃天生之除戶戶籍謄本、其餘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足參,依前揭說明,即應由黃陳銀、黃翠芳、黃翠燕、黃翠華、黃婉婷、黃翠雲、黃翠滿、黃莉婷、黃柏盛,為被告黃天生之承受訴訟人,進行本件訴訟。茲因其中黃莉婷、黃柏盛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由本院裁定命黃莉婷、黃柏盛為被告黃天生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李勻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