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06號聲 請 人 陳盈霖 代 理 人 李復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必翔電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必翔電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 第42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27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嚴翠意 ┌──────────────────────────────────────────────────┐ │附表:股票 101年度除字第106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1 │必翔電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0 │ │1 │1000 │ │ ├──┼──────────────┼──────────────┼────┼───┼────┼───┤ │002 │必翔電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0 │ │1 │1000 │ │ ├──┼──────────────┼──────────────┼────┼───┼────┼───┤ │003 │必翔電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0 │ │1 │1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