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39號聲 請 人 鴻韻樂器行 法定代理人 曾碧珍 訴訟代理人 楊佩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8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8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4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139 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鴻韻樂器行曾碧│第一商業銀行東門│100年9月30日│17,200元 │CA0000000 │ │ │ │珍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