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24號上 訴 人 日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田 上列上訴人與卓桂蓮間因本院102 年度勞訴字第24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8,66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