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481號債 權 人 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澄清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吳何和妹即春龍煤氣行、吳萬德即新德鴻工程行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春龍煤氣行、新德鴻工程行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呂美燕